异议人:德克斯户外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古戈(海南)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德克斯户外用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古戈(海南)数字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0期《商标公告》第75910542号“霍佧SHA RLENE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霍佧SHA RLENE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绶带”。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1244416号“霍伽”商标、第53480380号“霍伽HOKA”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绶带”等类似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并经我局核查,虽然被异议人在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时,其经营范围不包含商标代理服务项目,但2024年4月26日,被异议人变更后的经营范围包含商标代理服务项目。被异议人为商标代理机构,却在代理服务以外的其他商品上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910542号“霍佧SHA RLENE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