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胡小鲁
委托代理人:嘉兴瑞诚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异议人:临沂朵美商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胡小鲁对被异议人临沂朵美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2期《商标公告》第77787156号“胡小鲁”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胡小鲁”指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茶;糖;蜂蜜;糕点;煎饼;人食用的去壳谷物;挂面;调味品;冰淇淋”商品上。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侵犯其在先姓名权,但但异议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姓名已为相关公众广泛知晓且与异议人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因此,异议人的该项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787156号“胡小鲁”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