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南省正邦商标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异议人:深圳市鸥迪佳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鼎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鸥迪佳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2期《商标公告》第75880816号“京诚百姓”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京诚百姓”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商业专业咨询;为他人推销”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994991号、第7189537号“老百姓”、第62792032号“老百姓 大药房 LBX PHARMACY及图”等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为他人推销;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鉴于双方商标未构成近似,异议人请求我局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注册使用于第35类服务上的“老百姓”商标予以保护我局不予支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号文字有一定区别,故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侵犯异议人的在先商号权。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五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法律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880816号“京诚百姓”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