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润德艺术培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胜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070418号“启华国际教育Qlhua International Educa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自行设计,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862389号、第10437251号、第10437284号、第58290217号、第21452301号、第17212373号、第1305557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在整体外观、图形组成及视觉效果和整体设计理念及含义内容上存在差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此外,引证商标六权利人主体已注销,引证商标七权利人主体已吊销,故已丧失区分服务来源的功能。据知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六权利人主体已于2019年5月27日注销。引证商标七权利人主体已于2022年5月5日被吊销。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至七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以及整体外观上有所不同,相关公众可以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至七整体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中的文字“启华国际教育”,与引证商标一“啟華兿術”、引证商标二、三中的文字“华启”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幼儿园;流动图书馆;书籍出版;娱乐服务;电视文娱节目;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学校(教育)”等服务、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日间托儿所(看孩子)”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若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动物园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或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动物园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教育;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幼儿园;流动图书馆;书籍出版;娱乐服务;电视文娱节目;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