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韩殿清
委托代理人:湖北妙义升商业投资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981971号“云朵锦秀YUNDUOJINXI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060776号“云锦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注册人北京荣尚雅丰健康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已于2020年注销,且该公司注销时并未对该商标进行任何清算处置,该商标也并未办理过任何转让、许可备案等事宜,该商标无任何权利继受主体,并不会在市场上流通,更不会对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4462607号“雲谷锦秀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整体外观、构成要素、呼叫等方面差异较大,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商标信息、商标状态及商标公告、引证商标一注册人企业信用信息报告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的权利人被注销并不意味着引证商标一当然无效。申请商标“云朵锦秀YUNDUOJINXIU及图”与引证商标一“云锦秀”、引证商标二“雲谷锦秀及图”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市场营销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