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宁波方太厨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百世福达时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景德镇陶阳同乐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内江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宁波方太厨具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景德镇陶阳同乐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3期《商标公告》第76263966号“同乐方大厨”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同乐方大厨”指定使用在第43类“私人厨师服务;提供野营场地设施”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196089号、第15965307号“方太FOTILE”等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3类“咖啡馆;会议室出租;柜台出租;养老院”等服务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鉴于双方商标未构成近似,异议人请求我局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注册使用于第11类商品上的“方太”、“FOTILE”等商标予以保护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等法律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263966号“同乐方大厨”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