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广东加减乘除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巨商之星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修嘉雨
异议人广东加减乘除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修嘉雨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4期《商标公告》第76315533号“减加食度”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减加食度”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蛋;干食用菌;鱼制食品;牛奶;加工过的坚果;以水果为主的零食小吃;食用油脂;水果罐头;腌制蔬菜;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70653173号“加减乘除 解馋零食JIE CHAN LI及图”商标、第62662635号和第61652265号“加减”商标、第49890953号“乘除加减”商标、第31633830号“加减乘除”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肉;鱼制食品”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功能用途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是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整体外观上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但异议人“加减乘除”系列商标为已注册商标,不属于该条款所保护的范围,因此我局对异议人上述异议理由不予支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加减乘除”字号具有较大差异,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对异议人字号权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315533号“减加食度”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