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广州市爱莲化妆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尚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阿兰•沃杰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被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368309号《关于第8212215号“AUSONE 欧颂”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3)京73行初字第834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被告对原告在行政阶段所提交的证据的认定正确。但根据原告在诉讼中提交经公证的销售记录、化妆品备案信息,结合产品照片、所获荣誉等证据,可以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诉争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面膜、护手霜、洗面奶”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鉴于其余复审商品与上述商品构成类似商品,因此,可以认定诉争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使用。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申请人在诉讼中提交经公证的销售记录、化妆品备案信息,结合产品照片、所获荣誉等证据,可以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面膜、护手霜、洗面奶”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鉴于其余复审商品与上述商品构成类似商品,因此,可以认定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