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江苏大力士云石护理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武汉智权知识产权集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厦门无限探索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异议人江苏大力士云石护理材料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厦门无限探索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2期《商标公告》第75320502号“哦吼小闪电”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哦吼小闪电”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9类“木材;木地板;大理石(建筑材料)”等。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4829177号“科达闪电KEDA LIGHTNING及图”、第33997338号“闪电LIGHTNING及图”、第60666224号“闪电LIGHTNING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9类“修路用粘合材料;防水卷材;防火水泥涂层”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九条四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320502号“哦吼小闪电”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