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浣熊童话 78529534

阅读:92762 2025-05-2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桐乡市同成菜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黄元 异议人桐乡市同成菜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黄元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8期《商标公告》第78529534号“浣熊童话”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

  异议人:桐乡市同成菜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黄元

  异议人桐乡市同成菜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黄元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8期《商标公告》第78529534号“浣熊童话”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浣熊童话”指定使用在第29类“肉;以肉为主的零食小吃;鱼(非活);肉罐头;水果蜜饯;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腌制蔬菜;奶;加工过的坚果;豆腐制品”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3109555号“小浣熊及图”、第4076134号“小懒熊及图”、第4076135号“小黑熊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9类“泡菜、酸菜;小黄瓜”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差异显著,并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抄袭、摹仿其商标,并且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三十二条相关规定等异议理由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8529534号“浣熊童话”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浣熊童话 78529534》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18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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