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润田赞RUNTIANZAN 77822443

阅读:99558 2025-05-2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江西润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甘艺钟 异议人江西润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甘艺钟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2期《商标公告》第77822443号“润田赞RUNTIANZA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

  异议人:江西润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甘艺钟

  异议人江西润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甘艺钟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2期《商标公告》第77822443号“润田赞RUNTIANZA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润田赞RUNTIANZAN”指定使用在第31类“动物栖息用干草;新鲜水果;装饰用干花;植物种子;谷(谷类);树木;新鲜蔬菜;活动物;饲料;酿酒麦芽”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9181270号“润田翠”、第4065811号“润田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1类“树木;豆(未加工的);植物”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场所和销售渠道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鉴于本案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其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查。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其引证商标,侵犯其在先字号权,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822443号“润田赞RUNTIANZAN”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润田赞RUNTIANZAN 77822443》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18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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