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FLORAGLO 71327704

阅读:107606 2025-05-2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建明工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康柏(上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尼古拉斯营养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源佳(河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建明工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尼古拉斯营养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0期《商标公告》第71327704号“FLORAGL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

  异议人:建明工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康柏(上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尼古拉斯营养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源佳(河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建明工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尼古拉斯营养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0期《商标公告》第71327704号“FLORAGL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FLORAGLO”指定使用在第35类“人事管理咨询;会计;寻找赞助”等服务上。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在先使用商标,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第35类“人事管理咨询;会计;寻找赞助”等服务上已在先使用“FLORAGLO”商标。经查,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还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九十余件商标,其中多件与他人商标文字相同或相近的商标,如:“GLP-X”、“拜耳利康”、“柏丽博士”等,对于此种情况被异议人未作出合理解释。据此可以认定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具有复制、抄袭他人商标的故意。此类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更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故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应予以核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1327704号“FLORAGLO”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FLORAGLO 71327704》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18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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