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8441561号“HEROCAST”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HEROCAST 68441561

阅读:108246 2025-05-2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高途乐公司 委托代理人:思朴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东英雄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明涛智创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8月12日对第68441561号“HEROCAST”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世界知名运动摄影、摄像器材生产商及供应商,申请…

  申请人:高途乐公司

  委托代理人:思朴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东英雄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明涛智创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8月12日对第68441561号“HEROCAST”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世界知名运动摄影、摄像器材生产商及供应商,申请人“GoPro”和“HERO”系列商标在包括中国在内的全球范围内已享有极高知名度和影响力。“HERO CAST”是申请人研发的直播发射器的商标及品牌,与“GoPro”和“HERO”运动相机、摄像机适配,不仅具有极强显著性和独特性,也具有一定知名度。二、被申请人名下申请百余件商标,都是复制、摹仿他人商标的结果,被申请人申请的商标远超正常使用需要,明显缺乏真实使用意图。被申请人关联公司名下亦有大量复制、摹仿、抄袭他人在先商标、品牌等的商标。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所指情形。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1、申请人公司变更信息;2、申请人发展历程介绍;3、“GoPro”在运动领域知名度介绍;4、“GoPro HERO”产品宣传报道、推广、促销活动照片;5、国家图书馆出具的检索报告;6、授权书、进出口货物报关单;7、发票;8、电商平台销售页面;9、在先决定书、判决书;10、被申请人及关联企业信息、真正权利人相关信息介绍、权利证明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注册的商标均来源于被申请人,并非申请人所述的复制、模仿他人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被申请人“英雄”品牌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亦已与被申请人形成稳定对应关系。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出于自身企业发展需要和实际经营需要。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英雄商标转让相关资料;所获荣誉;媒体报道;销售合同发票;电商平台广告发票;京东自营店客服合同发票;版权专利证书;质检报告等。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提出如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大部分商标都是复制、抄袭和摹仿他人知名商标的产物。被申请人使用的商标仅为“英雄”“HERO”,与本案争议商标和名下的其他商标无关联,且其使用的商品与第9类绝大部分商品无关。被申请人主张不符事实,应不予支持,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质证阶段补充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复印件形式):东莞大模具科技有限公司相关决定书。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9日申请注册,经异议,在第9类照相机(摄影)商品上不予注册,在第9类台式电脑;电线;眼镜;电子记事器;耳机;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商品上准予注册。其注册公告刊登于2024年8月6日第1898期《商标公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的有关实体规定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实体条款审理本案。

  一、《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禁止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涉及的是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绝对事由,这些行为损害的是公共秩序或公共利益,或是妨碍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的行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本款所指之情形,故申请人该项理由不能成立。

  二、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22日

本文《关于第68441561号“HEROCAST”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HEROCAST 68441561》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18891.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