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爱比作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市创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川爱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爱比作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川爱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8期《商标公告》第75866796号“TMTTAMATOYS”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TMTTAMATOYS”指定使用在第5类“营养补充剂”商品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807611号以及在先申请且已初步审定并公告的第71027239号“TAMATOYS”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类“香波、浴液”、第5类“个人用性交润滑剂、性欲抑制剂”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本案中,根据异议人提供的产品包装图片、民事判决书等证据材料可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期之前,经异议人宣传和使用,其“TAMATOYS”商标已为相关公众所知晓并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字母组成上相近,此情形难谓巧合,被异议人亦未对其商标创作来源作出合理解释。因此,我局认为,被异议人上述商标申请行为具有抄袭异议人在先商标的主观故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866796号“TMTTAMATOYS”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