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麦吉尔•托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
被异议人:王亮
异议人麦吉尔•托勒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王亮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9期《商标公告》第76913213号“桃悦丝TAOYUES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桃悦丝TAOYUESI”指定使用于第33类“白酒;高粱酒;威士忌”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07009号“桃乐丝”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3类“含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生产原料、加工工艺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印象等方面相似,双方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述异议理由。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913213号“桃悦丝TAOYUESI”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