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LEFT COAST EXTRACTS及图 72440724

阅读:83173 2025-04-2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左岸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千慕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卓力能技术有限公司 异议人左岸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卓力能技术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2期《商标公告》第72440724号“LEFT COAST EXTRACTS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

  异议人:左岸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千慕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卓力能技术有限公司

  异议人左岸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卓力能技术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2期《商标公告》第72440724号“LEFT COAST EXTRACTS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LEFT COAST EXTRACTS及图”指定使用在第34类“电子烟用烟液;非医用含烟草代用品的香烟;香烟用烟草;电子香烟”等商品上。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在先使用的“LEFT COAST EXTRACTS及图”商标,但异议人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异议人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已使用“LEFT COAST EXTRACTS及图”商标并使之在我国消费者中具有一定影响,故异议人上述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此外,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但本案中异议人提供的(官网截图、商标宣传资料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异议人与其具有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因此我局对异议人上述异议理由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440724号“LEFT COAST EXTRACTS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LEFT COAST EXTRACTS及图 72440724》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18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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