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哈尔滨街上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沈阳双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成都果然行餐饮有限公司
异议人哈尔滨街上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成都果然行餐饮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7期《商标公告》第76641720号“无名夜”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无名夜”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咖啡馆;桌椅出租;外卖餐馆服务”等。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7215957号、第74489167号、第74478870号、第57196969号、第57215629号“无名缘”、第11439179号、第11443521号、第11444187号、第11423100号“无名缘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为第2类“染料;颜料;食用色素”、第3类“香皂;洗涤剂;清洁制剂”、第5类“人用药;净化剂;牙用光洁剂”、第8类“餐具(刀、叉和匙);磨具(手工具);杀虫剂用喷雾器(手工具)”、第14类“贵重金属合金;首饰盒;小饰物(首饰)”、第16类“纸巾;文具;印刷品”、第23类“毛线;纺织线和纱;绢丝”、第27类“地毯;席;地板覆盖物”、第42类“研究和开发(替他人);建设项目的开发;包装设计”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和服务均有其各自不同的生产销售领域及消费服务对象,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8477394A号、第43495662号“无名缘”、第11296209号“无名缘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咖啡馆;饭店”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部分服务在内容、方式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641720号“无名夜”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