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圣戈班高科技材料(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芜湖天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山东省绿博尔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异议人圣戈班高科技材料(上海)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山东省绿博尔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0期《商标公告》第77344077号“杰科黄金甲”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杰科黄金甲”指定使用于第19类“涂层(建筑材料);木材”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643095号“杰科”、第69193366号“杰科适莱”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9类“建筑灰浆;砂浆”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的引证商标或其显著部分文字“杰科”,若并存使用于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误认为二者为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联系,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部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经查,除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还申请注册了多件与异议人及其它公司在先使用且有一定独创性的商标相同或相近的商标,如:“星钻圣戈班”、“杰森爱玛仕橙”等。被异议人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344077号“杰科黄金甲”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