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怪物能量公司
委托代理人:鸿鹄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思维超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异议人怪物能量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思维超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2期《商标公告》第75341217号“MONSTER SUNDAY”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MONSTER SUNDAY”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鞋(脚上的穿着物);袜;服装”等。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8055796号、第53624447号“MONSTER”、第53624468号、第65371836A号“MONSTER ENERGY”、第65299490A号“MONSTER ENERGY及图”商标,引证在先申请的第75073253号“MONSTER ENERGY及图”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T恤衫;套头衫”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341217号“MONSTER SUNDAY”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