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图形 76471991

阅读:65556 2025-04-2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派特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奇技动力(成都)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异议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奇技动力(成都)软件技术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3期《商标公告》第76471991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

  异议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派特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奇技动力(成都)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异议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奇技动力(成都)软件技术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3期《商标公告》第76471991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进出口代理;会计;人事管理咨询;广告;为他人推销;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寻找赞助;市场营销;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8456241号“朋友圈及图”商标、第18145467号“图形”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2类“气象信息;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等、第45类“在线社交网络服务;法律研究”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内容、形式等方面有较大区别,不属于类似服务。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8144996号和第16086308号“图形”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广告材料设计”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但是双方商标的构图要素、设计风格和表现形式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本案中,异议人提交的相关裁定书等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异议人在“进出口代理;会计”等服务上在先使用“图形”或与之近似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商标证据不足。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美术作品未构成实质性相似,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著作权证据不足。异议人主张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等规定缺乏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471991号“图形”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图形 76471991》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18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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