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菠萝亨特(深圳)设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互易网络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欧替西(广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菠萝亨特(深圳)设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欧替西(广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7期《商标公告》第76956923号“力招财猫”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力招财猫”指定使用于第35类“会计;饭店商业管理;广告;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5665911号“大力招财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张贴广告;货物展出;广告宣传;商业橱窗布置”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服务虽属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但是经查,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在不同商品和服务类别上大量申请注册与他人在先注册或在先使用商标相同或高度近似的商标,如“米奇”、“米奇公仔”、“美者颜如玉”、“维尼小熊”等,该情形难谓巧合,被异议人未就此做出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使用证据。因此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的上述行为具有明显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不应予以核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956923号“力招财猫”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