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江科沦 77559738

阅读:47488 2025-04-2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江西江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西科时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福州市仙芝堂食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江西江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福州市仙芝堂食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1期《商标公告》第77559738号“江科沦”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

  异议人:江西江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西科时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福州市仙芝堂食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江西江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福州市仙芝堂食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1期《商标公告》第77559738号“江科沦”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江科沦”指定使用于第32类“无酒精果汁;啤酒;果汁”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3117304号“江科沦”商标,核定使用于第5类“医用营养饮料;人用药;医用营养品”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以不正当手段抢注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江科沦”商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559738号“江科沦”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江科沦 77559738》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18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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