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江西欧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异议人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江西欧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6期《商标公告》第75013501号“欧龙舒适家”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欧龙舒适家”指定使用于第37类“室内装潢;防盗报警系统的安装与修理”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12169号“欧龙”商标指定使用于第2类“油漆;涂料”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服务内容等方面具有明显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1760366号“欧龙”商标指定使用于第37类“室内装潢;运载工具保养服务”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欧龙”,整体未形成明显有别于引证商标的其他含义,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的“室内装潢”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类似服务上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的其他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服务在内容、方式及对象上区别较大,不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在非类似服务上注册使用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五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013501号“欧龙舒适家”商标在“室内装潢”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