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弘邦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京选云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京选云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8期《商标公告》第75514498号“华享家”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华享家”指定使用在第6类“五金器具;金属锁(非电);保险柜(金属或非金属);钩子(金属器具);存储和运输用金属容器;普通金属艺术品”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833096号、第35306696号“慧享家”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五金器具;金属栓;金属衣服挂钩”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以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摹仿、抄袭其引证商标,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514498号“华享家”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