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威尔乌集团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盖茨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亳州市黑锋互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威尔乌集团对被异议人亳州市黑锋互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6期《商标公告》第74404103号“CSGOC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CSGOCN”指定使用在第41类“流动图书馆、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等服务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9111883号、第19111882号、第19111881号、第19111880号、第19111879号、第19111878号、第19111877号“CS:GO”商标核定使用在第9类、第16类、第21类、第25类、第28类、第35类、第41类等商品或服务上,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9111873号“CSGO及图”商标以及在先经马德里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1328081号“CS:GO”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1类“娱乐(提供在线视频游戏)、娱乐(提供在线计算机游戏)”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均具有各自不同的生产销售领域及消费服务对象,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称其“CS”“CS:GO”商标应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予以保护,但异议人于本案中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充分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其上述商标经宣传和使用在相关公众间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因此异议人该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404103号“CSGOCN”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