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宝洁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王杰
异议人宝洁公司对被异议人王杰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6期《商标公告》第75598593号“ASSI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ASSIE”指定使用于第3类“清洁制剂;擦鞋膏;熏香”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46164号“AUSSIE”、第24880892号“澳丝AUSSIE及图”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类“肥皂;洁肤乳液;香水”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等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598593号“ASSIE”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