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周登强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壹玖柒捌根据地餐饮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易点不难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周登强对被异议人北京壹玖柒捌根据地餐饮有限责任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7期《商标公告》第76895275号“米村鲜族”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米村鲜族”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广告宣传;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8873439号“米村”、第70114913号“米村拌饭”、第76806445号“米村”等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餐馆外卖和送餐的在线预订服务;货物展出;广告”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米村”,并未形成明显有别的新含义,如予并存使用易导致相关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895275号“米村鲜族”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