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德克斯户外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苏强
异议人德克斯户外用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苏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5期《商标公告》第74776830号“HOBG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HOBG及图”指定使用于第25类“袜;成品衣;防水服;婴儿全套衣”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4736328号“HOKA及图”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5类“鞋(脚上的穿着物)”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引证在先申请的第69365815号“HOKA及图”商标指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袜”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字母组合、构图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相似,双方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九条第四款、第四十四条之规定,且侵犯其在先著作权,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述异议理由。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776830号“HOBG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