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冠捷电子科技(福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被异议人:广东奥川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冠捷电子科技(福建)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东奥川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8期《商标公告》第75443797号“AOC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AOC及图”指定使用于第9类“带电围栏;电子防盗装置;防事故用网”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17429号“AOC”商标核定使用于第9类“电脑;终端机;荧幕显示器”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有所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请求在本案中对该引证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予以保护,但未提供充足证据,我局对异议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443797号“AOC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