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珀莱雅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华进联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郭泽宏
异议人珀莱雅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郭泽宏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7期《商标公告》第77065730号“PROYAYA”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PROYAYA”指定使用于第3类“化妆品;洗手液;沐浴露”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958950号“珀莱雅PROYA”、第33918312号“PROYA”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3类“沐浴乳;清洁制剂;抛光制剂”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经持续使用和宣传已有一定知名度引证商标之英文“PROYA”,且整体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如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065730号“PROYAYA”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