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李锦程
异议人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李锦程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3期《商标公告》第74104121号“超吉源作”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超吉源作”指定使用于第35类“寻找赞助”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765296号、第58078036号“超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货物展出;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在通信媒体上出租广告时间”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内容方式等方面均有所区别,不属于类似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若共存于市场上应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的立法精神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104121号“超吉源作”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