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幸福有方(广州)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卓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094061号“幸福有方 XING FU YOU FA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782102号、第57391556号、第23959222号、第54231422号、第52623638号、第35168939号、第38981363号、第31613042号、第36047689号、第48051146号、第48062529号、第6060344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二)在文字构成、含义、呼叫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美容师服务;宠物清洁;庭院风景布置”服务,声明保留申请商标指定的“心理专家服务;医院;健康评估服务;医疗诊所服务;治疗服务;心理健康服务;为残障人士提供服务性动物”服务。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在行业内已有一定影响。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证据(光盘):推广证据;域名备案证明;合作协议;荣誉证书;宣传使用照片、视频等。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美容师服务;宠物清洁;庭院风景布置”服务上申请复审,故申请商标在“美容师服务;宠物清洁;庭院风景布置”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经生效。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五核定使用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四、六至十二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六至十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使用中可与引证商标二、三、五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使用在“美容师服务;宠物清洁;庭院风景布置”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经生效。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