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浦项国际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通达信息发展有限公司
异议人浦项国际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通达信息发展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5067845A号“海大宇通”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海大宇通”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市场营销;职业介绍;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7066528号“大宇”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商业询价;商业调查;商业研究”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内容、方式及场所等方面差异较大,不属于类似服务,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067845A号“海大宇通”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