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恒源 76407794

阅读:66343 2025-03-2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佳士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辽源市恒源针织有限公司 异议人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辽源市恒源针织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4期《商标公告》第76407794号“恒源”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

  异议人: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佳士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辽源市恒源针织有限公司

  异议人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辽源市恒源针织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4期《商标公告》第76407794号“恒源”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恒源”指定使用于第23类“棉线和棉纱;精纺棉;人造线和纱;线;毛线;以棉为主的线和纱;纺织线和纱;麻线和纱;以化学纤维为主的混纺线和纱;人造丝”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735342号、第1994431号“恒源祥”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3类“绒线;毛线;开司米;膨体线;绳绒线(毛线);纱;线;人造毛线;细毛线;纺织线和纱”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均相似,且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引证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并已对其引证商标的知名度加以考虑,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407794号“恒源”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恒源 76407794》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17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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