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2793087号“雅封鹿YAFENGLU”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雅封鹿YAFENGLU 32793087

阅读:124380 2025-06-2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务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关良东 委托代理人:河北绿狮通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7月23日对第32793087号“雅封鹿YAFENGLU”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843644号“雅鹿及图”商标…

  申请人: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务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关良东

  委托代理人:河北绿狮通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7月23日对第32793087号“雅封鹿YAFENGLU”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843644号“雅鹿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早于2002年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及消费者的利益。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电子版形式):1、申请人企业信息、申请人所获荣誉及引证商标知名度等证据;2、申请人销售数据、宣传推广资料;3、申请人国内外注册情况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并没有刻意复制、摹仿或翻译他人知名商标,不会误导公众,也并没有以不正当手段抢注申请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复印件及光盘形式):1、店面照片及产品照片;2、线上平台销售页面;3、产品销货清单;4、销售发票;5、微信聊天记录截图。

  针对被申请人答辩理由及证据,申请人提交以下质证意见:申请人坚持前述无效宣告申请理由,并对被申请人答辩理由及证据不予认可。综上,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8月9日提出注册申请,2019年4月21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等商品上,注册商标专用期至2029年4月20日止。

  2、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3、商标监(2002)98号文件确认,申请人的“雅鹿”商标在第25类休闲服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供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

  本案中,现行《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时间为2019年4月21日,申请人于2024年7月23日就争议商标向我局提出无效宣告申请,该时间距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时间已超过五年法定时限。因此,申请人有关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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