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明伽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叁玖叁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155410号“VIETCOC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立创作而来,整体无国家名称指代,具有极强的显著性和识别性,不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禁用情形。申请商标为臆造词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造成消费者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所包含的“VIET”与越南国家名称相同,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商标所包含的“COCO”可译为“椰子树”,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原料或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7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