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中贸促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任天堂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旭知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8484961号“MARIO”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21757号决定,于2024年07月1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20年12月18日至2023年12月1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有效,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0901、0908群组商品上的注册不持异议。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未经申请人质证,申请人特此申请复审,要求进行质证,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家用电视游戏机用交流电适配器”商品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一直在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关于答辩人与腾讯公司于2019 年12 月开始在中国联合发售游戏机以及“MARIO”系列游戏软件(游戏机用程序)的相关媒体报道;2、答辩人与腾讯公司合作设立的官网“腾讯 NintendoSwitch”的相关页面;3、在中国发售的“MARIO”系列游戏软件(游戏机用程序)外包装实物照;4、线上商城“Nintendo Switch 官方旗舰店京东自营”实际销售的“MARIO +Rabbids”游戏卡带(游戏实体卡)的销售页;5、; 6、线上商城“Nintendo Switch 官方旗舰店京东自营” 实际销售的“MARIO”派对游戏兑换卡(游戏卡)的销售页面;7、关于上述证据4-6 中提交销售证据的“MARIO”系列游戏软件(游戏机用程序)在中国本土开始发售的相关媒体报;8、关于“amiibo”产品的百度百科介绍;9、答辩人于2020 年5 月在中国开始发售的“MARIO” 卡通相关的amiibo 产品的外包装和实物照片;10、线上商城“Nintendo Switch 官方旗舰店京东自营” 实际销售的“MARIO”系列的amiibo 产品的销售页面;11、关于上述证据10 中提交销售证据的“MARIO”系列的amiibo 产品在中国本土开始发售的相关媒体报道;12、答辩人销售的套装类产品的外包装照片,可以确认在外包装的正面或者背面也使用了被申请商标“MARIO”;13、在以上证据2 中所提到的线上商城“Nintendo Switch 官方旗舰店京东自营”实际销售的套装类产品(游戏机+游戏软件+电源适配器等配套硬件)的销售页面;14、以上证据2 中提到的答辩人与腾讯公司合作设立的官网“腾讯NintendoSwitch”上的部分宣传页面。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复审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向我局提交的有关证据材料,经核对,均包含在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中,故我局对该阶段证据不再重复列举。
申请人主要质证意见认为被申请人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已经实际使用,部分证据中显示的商标“MARIO ART”等与复审商标存在差异。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于2013年12月28日获得注册,核定在第9类“家用电视游戏机;家用电视游戏机用程序;家用电视游戏机用交流电适配器”等商品上,经续展,商标专用期至2033年12月27日。除“家用电视游戏机用交流电适配器”,复审商标指定的其余商品均在0901、0908群组,鉴于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0901、0908群组商品上的注册不持异议,故本案的复审商品应为“家用电视游戏机用交流电适配器”。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复审商品上是否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证据、商标被许可人的使用证据以及他人未违背商标所有人意志的使用证据。商标注册人或者被许可人在指定使用的一种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的,在与该商品相类似的商品上的注册可予以维持。
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3中线上商城“Nintendo Switch 官方旗舰店京东自营”实际销售的套装类产品(游戏机+游戏软件+电源适配器等配套硬件)的销售页面体现了复审商标、实际使用的电源适配器商品、时间、被申请人名义等要素,能够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电源适配器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被申请人证据中显示的商标与复审商标实质内容基本一致,相关使用证据可视为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家用电视游戏机用交流电适配器”商品与其实际使用的电源适配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上述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7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