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于雅娟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东莞市润来纸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576949号“柔一Kind one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19844号决定,于2024年07月0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20年12月07日至2023年12月0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有效。因此,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并未收到被申请人关于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对被申请人提供的使用证据的真实性、有效性存疑。申请人通过自媒体平台、电商平台等并未查询到复审商标近三年的使用记录,也未在线上检索到销售门店等。复审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广泛,撤销决定仅说明复审商标提供的纸手帕商品上的使用材料,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是否提供复审商标全部核定商品相关使用证据表示怀疑。综上,复审商标应当予以撤销。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复审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向我局提交的有关证据材料,包括:1、销售单及发票;2、网上宣传及订单信息;3、产品图片。
我局将上述材料寄送申请人,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证明力不足,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持续使用。综上,复审商标应当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于2018年9月7日获得注册,核定在第16类“卫生纸;纸手帕;纸桌布;纸餐巾;纸巾;彩色皱纹纸;纸手巾;餐巾纸;木纹纸;纸制抹布”商品上,申请人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复审商品上是否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证据、商标被许可人的使用证据以及他人未违背商标所有人意志的使用证据。商标注册人或者被许可人在指定使用的一种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的,在与该商品相类似的商品上的注册可予以维持。
从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来看,证据1显示指定期间内其向他人销售了“柔一”抽纸、卫生用纸等商品,部分销售单上有收货单位签字,并有相对应发票予以佐证。“柔一”为本案复审商标显著认读文字,未改变复审商标的显著特征,可以视为复审商标的使用。同时结合其提交的证据2宣传单、证据3产品图片等证据可以印证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卫生用纸商品上具有真实使用的意图和行为。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已形成基本完整的证据链可以证明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卫生用纸等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卫生纸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实际使用的卫生用纸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可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7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