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陕西泰盉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小慷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222527号“禾屿寓 HEYUAPARTMEN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569597号“河屿控股HEYU及图”商标、第9816207号“和裕地产HEYU REAL ESTATE”商标、第11341571号“和宇置业 和宇 HEYU REAL ESTATE及图”商标、第38853325号“禾誉HEY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存在区别,不易引起公众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各引证商标已并存,已有类似情形商标取得注册,审查标准应保持一致。申请商标是申请人依据其主营业务和对企业的美好希冀共同精心设计而成的臆造性词汇,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因期满未续展而失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一、二、四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公寓出租、商业经纪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各自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所含“HEYU”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所含“HEYU”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它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7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