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株式会社传奇IP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307187号“传奇部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698296号、第25684709号、第58461348号、第30991160号、第31529817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中“传奇”作形容词的释义、传奇系列申请情况、著作权登记证书、微信文章、网页文章等扫描件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至五“传奇”,且未形成新的整体含义以资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提供在线论坛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提供互联网聊天室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一至五相区分的显著特征。申请商标标识进行作品登记与否不能作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7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