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金惠英
委托代理人:北京拓普永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李振凤
申请人于2024年10月18日对第52107960号“八指鼠”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名下“六指鼠”商标作为申请人主打品牌,经申请人多年的使用与宣传,已成为被广大公众所熟知的品牌。申请人拥有“六指鼠”系列品牌的在先著作权,并申请了多个“六指鼠”商标进行注册保护。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653487号“六指鼠 LIUZHISHU及图”商标、第35802731号“六指鼠”商标、第46881451号“优六指鼠 LIU ZHI SHU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被申请人除在争议商标外,在申请人主营核心类别上申请与之高度近似的商标,具有明显主观恶意,有“傍名牌、搭便车、走捷径”的不正当竞争的嫌疑。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在京东商城、天猫商城开设旗舰店的店铺及商品信息截图;2、“六指鼠”袜子商品图;3、“六指鼠”在百度等搜索引擎检索结果;4、多个微信公众号对“六指鼠”的宣传推广;5、作品登记证书;6、在先案件裁定书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经调查,被申请人发现申请人的公司在产供销经营活动中,所经营的“六指鼠”品牌产品使用的商标标志是不合法的。申请人假冒注册商标使用的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并且触犯了法律。被申请人对自己持有的“八指鼠”、“九指鼠”商标已进行了商标标识性使用,与厂家签订了委托生产协议。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的服务产品不相同,市场上不会造成消费者误认、混淆,没有侵犯申请人商标专用权利。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产品图片、聊天记录、委托生产协议等。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质证坚持其前述申请理由与请求。并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不予认可。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2月12日申请注册,2021年8月14日在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游泳衣;防水服;鞋;帽;袜;手套(服装);围巾;腰带”商品上取得注册。
2、引证商标一、二的申请时间和注册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引证商标三的申请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初步审定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内衣”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至三均为申请人所有的在先有效商标。
3、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共申请了18件商标,除争议商标外,另在第25类申请注册有“六指鼠小美妞”、“六指鼠小美男”、“六指鼠小胖妞”、“九指鼠”等商标。其中“六指鼠小美妞”、“六指鼠小美男”商标经我局作出的异议决定已不予注册。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的有关实体规定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实体条款审理本案。
一、鉴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时,引证商标三尚未初步审定或注册,但申请在先,故关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审理。
争议商标“八指鼠”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认读文字“六指鼠”、引证商标二“六指鼠”、引证商标三显著认读文字“优六指鼠”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婴儿全套衣”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服装;内衣”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此外由查明事实3可知,被申请人摹仿“六指鼠”申请注册了多件商标,难谓善意。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本案争议商标经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二、争议商标由印刷体文字“八指鼠”构成,不属于《著作权法》所指的美术作品或书法作品,并不能独立表达作品的思想和情感,不具备法律意义上作品的要素,故争议商标未损害申请人所主张的著作权。
三、鉴于申请人权益已通过《商标法》其他条款予以保护,本案不再对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评述。
另,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7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