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施尔丰公司
委托代理人:思浦盛(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873571号“SYLVAN BAVARIAN BROW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中“BAVARIAN”在英语中应用非常广泛,并非直接指代德国的巴伐利亚地区。申请商标由多个元素组成,整体并未直接指向任何特定的地理位置,明显区别于德国的巴伐利亚州的名称含义,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商标已在其他国家进行了注册,因此申请商标不应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有类似情形商标取得注册,审查标准应保持一致。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BAVARIAN姓氏的介绍及美国人口普查记录、美国巴伐利亚面包房官网宣传页及部分翻译、英国巴伐利亚宝马零售店官网介绍及部分翻译、加拿大巴伐利亚餐厅官网介绍及部分翻译、巴伐利亚地板公司官网介绍及部分翻译、维乐巴伐利亚官网介绍及部分翻译、在先诉讼判决书、申请商标在其他国家注册商标的档案及部分翻译、类似文字商标档案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包含“BAVARIAN”(可译为“巴伐利亚的”)为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虽申请商标中还含有其它组成部分,但“BAVARIAN”与这些部分组合后,整体并没有形成有别于地名"巴伐利亚"的其他含义,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之情形。
商标具有地域性,申请人所述申请商标域外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其在中国获准注册的当然事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经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7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