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青岛丰信通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志霖恒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473044号“丰信移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798598号“丰信 FINSENC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多年生产经营及使用,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引证商标连续三年没有在市场上进行使用,申请人正在与引证商标持有人协商商标受让事宜,请暂缓本案复审审查。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的官网打印件、百度搜索“丰信移动”词条结果、商标撤销公告页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其共同使用在信息传送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能够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尚未提交关于引证商标转让的相关证明文件,故申请人相关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7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