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宜春市赵一鸣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浏阳市楚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任建峰
申请人于2024年9月11日对第74459117号“友一鸣YOUYIMING”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涉嫌以牟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恶意注册,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均在商标交易平台高价售卖,已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申请注册行为,扰乱商标注册秩序。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的第22701565号“赵一鸣”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共存极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了申请人在先商号权。四、经宣传使用,申请人“赵一鸣”商标在快消品零售、食品零售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已为广大相关消费者所熟知。申请人请求认定引证商标为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进出口代理服务上的驰名商标,并给予更高程度的保护。争议商标构成对驰名的引证商标的摹仿。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以下证据(电子扫描件):
1、争议商标及引证商标档案信息;
2、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其出售商标资料;
3、申请人关联企业营业执照及信用信息、加盟店分布图、门店信息、合作经营合同、房屋租赁合同、授权书、代理加盟合同、供应商品合同、品牌合作费等费用发票;
4、申请人“赵一鸣”知识产权保护情况;
5、广告宣传资料、媒体报道资料;
6、所获荣誉证书、品牌影响力资料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9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4年4月7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35类职业介绍等服务上。商标专用期至2034年4月6日。
2、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在第35类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等服务上核准注册,现为申请人的有效注册商标。
3、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多个商品及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37件商标,申请时间集中于2023年4月18日至2023年11月17日,包括“格力思Gelisi”、“美宝年Meibaonian及图”、“蓝达山LANDASHAN及图”、“塔汀思JISIDING”、“好利派HAOLiPAi及图”等商标,与他人具有较强显著性及一定知名度的商标近似。
4、经查,被申请人名下的第70995199号、第71881335号、第75255105号等多件商标在网络上公开销售。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申请人的评审请求、事实及理由,适用相关具体条款对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核准注册,本案仅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进行审理。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区别,未构成近似标识,共存于市场不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所指情形。本案中,综合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其未就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合理期限内,其使用“赵一鸣”商标的商品的销售范围、经济指标、广告范围、广告投入、市场排名等情况充分举证,不足以证明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经广泛宣传和使用已达到为相关公众熟知程度。并且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主张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引证商标具有一定区别,未构成复制、摹仿。故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易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所指情形。
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商号权)”之情形。鉴于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号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故不足以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会使相关公众将之与申请人主张的商号相联系,进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商号权)”之情形。
四、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根据查明事实3、4可知,被申请人于短时间内在多个商品及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37件商标,商标标识差异大,并且将部分商标进行标价出售。被申请人存在兜售商标的行为。同时,被申请人名下“格力思Gelisi”、“美宝年Meibaonian及图”、“蓝达山LANDASHAN及图”、“塔汀思JISIDING”、“好利派HAOLiPAi及图”等多件商标与他人具有较强显著特征及较高知名度的商标近似。本案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同处于江西省宜春市,其争议商标“友一鸣YOUYIMING”对申请人在先商标也具有一定的摹仿。在被申请人对其申请注册商标的实际使用意图以及设计来源未作出合理解释的情况下,其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已经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明显的复制、摹仿他人商标的主观故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此外,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等其他主张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7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