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助成医疗科技(珠海市)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内江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927595号“助成医疗Z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708988号“Z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6584464号“助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与上述引证商标所有人所处地域差异较大,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核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及引证商标详情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器械和仪器、避孕套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血压计、非化学避孕用具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中的“Z及图”与引证商标一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中的“助成医疗”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本案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宣传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商标使用不具有地域限制,申请人关于申请商标引证商标地域差异显著不会造成混淆的理由,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7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