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漳浦县金晟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远升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159334号“一心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7697818号、第81431244号、第81558500号、第52422585号、第20050523号、第6980445号、第1690953号、第7447744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引证商标一至三属于无效商标,不应当作为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八的整体外观差异显著,不构成近似商标。在先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被核准注册。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的撤销决定尚未生效,故其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引证商标二、三、八已被驳回,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四至七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至七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共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消费者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鉴于引证商标一所涉案件的审理结果对本案结论不会造成实质性影响,故我局不再等待其权利状态稳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7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