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7294451号“京彩”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京彩 77294451

阅读:68607 2025-07-0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294451号“京彩”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978148号“京彩”商标、第67569158号“京彩智慧物业”商标、第61371547号…

  申请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294451号“京彩”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978148号“京彩”商标、第67569158号“京彩智慧物业”商标、第61371547号“京彩驿站及图”商标、第33763837号“京彩生活”商标、第75052715号“京采招标及图”商标、第23832175号“掌上京彩”商标、第49092046号“京彩未来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在构成、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四、五、七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已有类似情形商标取得注册,审查标准应保持一致。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中止审理请求书、引证商标公告及信息、类似情形的相关裁定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经驳回复审程序决定予以初步审定,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经驳回复审程序决定予以驳回,引证商标四经撤销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程序已被撤销,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五的驳回决定尚未生效,仍为在先有效权利商标;引证商标七经驳回复审程序,现在“金融评估(保险、银行、不动产);融资服务;抵押贷款”服务上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募集慈善基金”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五至七指定/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在该部分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五至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均包含相同的文字“京彩”,该文字与引证商标三、五至七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五至七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五至七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在该部分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五至七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引证商标五终权利状态对本案结论无实质性影响,故不再暂缓审理,我局将视为在先有效权利商标,予以评述。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它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募集慈善基金”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7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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