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普罗艾尔机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杜阿德•W•伊诺克三世
委托代理人:北京本慧统道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766077号“Flipper”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W027506号决定,于2024年6月2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提交其在2020年5月6日至2023年5月5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限内在第7类全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宣传册、商品包装照片;2、装箱单、运输单;3、发票、物流单、提单;4、授权书;5、购买订单、送货单、银行凭证。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证据材料的真实性不予认可。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或所涉商标非复审商标,或所涉商品非复审商标核定商品,或为自制证据,或未显示商标使用主体,或未显示形成时间,或缺乏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不能成立,并坚持其复审理由。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申请人通过国际注册指定领土延伸保护至我国,核定使用在第7类“用水当作过滤器的吸尘器附件;及地毯和/或硬地板清洁用吸尘器附件”商品上,经续展专用期至2031年10月4日止。
2、被申请人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于2023年5月6日向我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第7类复审商品上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证据、商标被许可人的使用证据以及他人未违背商标所有人意志的使用证据。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宣传册、商品包装照片为自制证据,其中宣传册的产品规格页面显示时间未在指定期间内,宣传册其他页面和商品包装照片未显示形成时间,不能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的使用情况。证据2装箱单、运输单缺乏相应的合同、报关单等其他证据相佐证,难以证明所涉商品进入中国大陆市场流通领域。证据3发票、物流单、提单未体现复审商标及其核定商品。证据4授权书仅可以证明复审商标的授权许可情况,且其显示时间未在指定期间内。证据5中购买订单、送货单为自制证据,均未显示复审商标,且其中一份购买订单显示订购日期为2022年,而所附银行凭证显示时间为2019年,真实性无法确认,该组证据无法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未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第7类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