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DELAMARIS d.o.o.(变更前名义:DELAMARIS, PROIZVODNJA IN PRODAJA, D.O.O.)
委托代理人:北京方圆嘉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29、30、35类第1778170号“DELAMARI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在我局审理期间,申请人名义变更为DELAMARIS d.o.o.。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名义变更后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类国际注册第1327897号、国际注册第1327898号、国际注册第1328198号、国际注册第1347200号、国际注册第1356060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五)、第30类国际注册第1327897号、国际注册第1327898号、国际注册第1328198号、国际注册第1347200号、国际注册第1356060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六至十)、第35类国际注册第1327897号、国际注册第1327898号、国际注册第1328198号、国际注册第1347200号、国际注册第1356060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十一至十五)所有人名义相同,权利冲突不存在。二、申请人对第35类涉及批发、零售和相关服务目的的商标注册服务提交了服务限定申请。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29、30、35类复审商品和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提交的国际变更申请已核准,变更后的名义DELAMARIS d.o.o.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五所有人名义一致,据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为同一主体所有,权利冲突已不存在。
经复审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变更后的名义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五所有人名义一致,故引证商标一至十五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9、30、35类复审商品和服务上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人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提交的国际限定申请已核准。鉴于零售服务或者批发服务不属于服务分类表规定的服务,故申请商标在指定使用的“与鱼(非活)相关的在线零售服务”一项服务上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所指的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经限定后的其余复审服务上符合我国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规定,不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与鱼(非活)相关的在线零售服务”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9、30类复审商品、第35类其余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