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OMNI POWERTRAIN TECHNOLOGIES, LLC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808873号“OMNI SOLUTION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与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59739122A号、第59840852号、第59850025号、第45006252号、第59730733号、第59928465号、第62463101号、第G93668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以上商标共存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将进行服务限定,经过限定后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七不属于同一类似群组,因此引证商标二至七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障碍。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一、八可以相互区分,引证商标一、八已经共存。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经具备了显著特征和一定知名度,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混淆服务的来源。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资料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八在文字组成、呼叫、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以上商标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以上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目的、服务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以上引证商标并存注册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在案理由及材料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广泛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从而取得了与上述引证商标明显区别的显著特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七核定使用的服务在功能、用途、服务对象等方面存在区别,不属于类似服务,以上商标并存注册和使用在非类似服务上,不易引起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以上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2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7月11日